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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工业办理制造许可证别走错门

发布时间:2008-2-17 0:00:00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取代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

                    从今年6月1日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正式施行。5月中旬,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就该《条例》施行前后涉及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八十八条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顺利实施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转化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5月12日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申请换发事宜,以免走错“门”。
                    通知明确规定,原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和安全认可证的相关规定废止;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企业,应按照《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申请换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中属于《条例》管辖范围内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叉车产品等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不属于《条例》管辖范围的油压千斤顶、手拉葫芦、滑车、调度小车、带式输送机产品仍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继续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即日起,停止受理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申请。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应按照《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换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通知对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企业换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程序提出了要求:已经获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企业,证书在2003年6月1日后仍有效的,获证企业应在2003年5月20日前将证书复印件送交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统一办理换证手续;已经获得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企业,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6月1日前已经期满的,企业应按《条例》及其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对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申请,但尚未完成企业审查和产品检验的,继续按原规定的程序完成企业审查和产品检验工作,审查和检验工作应在6月1日前结束。审查结束后,有关审查机构应立即将资料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直接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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