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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ISO14000认证 ISO14001对可施加影响环境因素审核重点不突出

发布时间:2013-1-28 0:00:00

可施加影响环境因素审核重点不突出
            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则不是组织能直接加以控制和管理的,不能运用行政或其他技术手段改变的。这类环境因素往往属于与组织关系较密切的相关方。对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的力度该多大,把握的分寸是多少,审核的时间如何分配,常是实习审核员审核的难题。实习审核员在审核组织委托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相关方时,一般都能审核到位,查看该单位营业执行照,是否经过省级危废中心的批准,是否超过有效期的年限,处置的废物的名称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是否具有
            “七联单”或“五联单”
            处置凭证。但对运输危险废弃物的车辆和押送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有的实习审核员就不能深入追查,其实这些内容与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资质审核一样重要,它是一个活动的两个方面。又如,在审核印染组织时,该厂使用蒸汽是由燃煤锅炉提供的,一实习审核员对相关方在运输煤炭过程中煤灰的飞扬、煤的洒落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非常细致,而对煤的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二氧化硫的含量并未审核,当然也谈不上对相关方煤的含硫量施加影响了,这样的审核是否在“抓小放大”,审核的力度分配不均呢?
            相关方在组织内活动、服务产生的环境因素有时不仅仅是施加影响,其审核的力度应视作可控制的环境因素。如相关方在组织内建筑施工,运输和装卸化学品、承包食堂、绿化及喷洒农药活动/服务的环境因素,有的实习审核员审核力度不够,往往与其他一般可施加的环境因素一样,泛泛审核一下了事,他们殊不知这些环境因素发生在认证区域内,它的控制的好坏直接与组织的体系运行有效性有关,对这些可施加的环境因素审核的力度要视同组织可控制的环境因素来对待。有的实习审核员对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审核力度和审核时间不分相关方活动/服务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区域,影响力的大小,审核力度平均分摊,这是不足取的。笔者认为,总体上说,对供方、协作方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力度应强于客户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采购量和加工量多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力度应大于采购量和加工量小的,加工工艺复杂、污染大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力度应优于加工工艺一般、污染小的,至于量小工艺简单、少污染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一问而过,总体了解已足够了,不必涉及过多的精力,以影响下一个审核专题和审核时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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