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直达
ISO9000 | ISO14000 | OHSAS18000 | 三标一体 | ISO/TS16949 | ISO/IEC17025 | HACCP/ISO22000 | 国军标认证 | CCC | 生产许可证 | 培训师资 | 公开课程 | 内审员培训 | 管理文章 | 外审员培训 | 职业鉴定培训 |

近期客户
详细信息

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11-4-25 0:00:00

企业节能减排考核细则


    一、 任期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按考核指标个数分摊2分分值,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最多扣减该指标分摊的相应分值。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二、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降级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 关闭本页 ]